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4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8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