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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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八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66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