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宜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