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宜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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