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4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黃榮楨
       王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放款借
據第18條前段約定:「本借款或甲方(即被告)對乙方(即
原告)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
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放款借據1份在卷可憑
,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
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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