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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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興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次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之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0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104年7月間授權代購日本商品,迄未繳清費用,代購之貨品存放於日本海外收貨處,應酌收每日倉儲費用等語。核債權人之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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