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04號上訴人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4號給付材料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㈠、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肆拾陸萬 陸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㈡、上訴人因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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