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39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宜鉦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83,02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