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55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馮慧芬 債務人 郭真珠 (即 郭彩雲 之繼承人)
郭雪嬌 (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李郭鳳 (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羅郭素梅 (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郭碧玉 (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郭丕謀 (即郭彩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彩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如借據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