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 林維榜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被告 林於盛 (即 林章臺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被告 黃林蘭香 (即林章臺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鑫 被告 林蘭英 (即林章臺之繼承人)
林蘭芳 (即林章臺之繼承人)
林蘭金 (即林章臺之繼承人)
林蘭春 (即林章臺之繼承人)
徐鳳金 (即 趙世龍 之繼承人)
趙瑞娟 (即趙世龍之繼承人)
趙庚賢 (即趙世龍之繼承人)
趙令權 (即趙世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日(週五)上午10時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另請原告、被告林於盛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應說明:「 林榮煥 公嘗管理委員會」與「桃園市林榮煥公派下宗族會」之關係、沿革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
㈡原告及被告林於盛應分別說明:
林於盛與「趙世龍」(已歿)及其繼承人之間,關於系爭 鎮興段 943地號土地及其上之系爭建物、地上物間,有何合夥或租賃之相關證明?並提出相關依據(如: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文件等)。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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