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8月。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3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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