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SOTOANAYACHRISTIANANDRESPASCAL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3,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