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原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蘇○○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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