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朱峯島
朱英吉
共同代理人 陳引超 律師
相 對 人 許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184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以
為釋明,且核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