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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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64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茲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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