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音茜 受告知人 林宏宗 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
陳怡璇 律師 孔繁琦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文範 律師受告知人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銘戡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欣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寶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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