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賴建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胡宗淦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受刑人賴建元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一00年五月十七│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三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一0一年│臺北地檢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七│度偵字第一九一七││年度案號│五號│五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一0二年度簡字第│一0三年度上易字││事實審││二0三四號│第二九二號││├────┼────────┼────────┤││判決日期│一0二年六月二十│一0三年四月二十││││日│二日│├───┼────┼────────┼────────┤││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一0二年度簡字第│一0三年度上易字││判決││二0三四號│第二九二號││├────┼────────┼────────┤││判決│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0三年四月二十│││確定日期│日│二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新北地檢一0二年│臺北地檢一0三年││備註│度執他字第二六五│度執字第四三九三│││一號│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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