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林家玄 被告 陳文忠 上列被告陳文忠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林家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