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聲請人 郭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即明。次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其聲請狀內所附證據僅有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申請書等影本,本院尚難僅就此證據即知悉該票據有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掛失證明正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4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200│├──┼────────────┼───────┼──┼──┤│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32│├──┼────────────┼───────┼──┼──┤│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80│├──┼────────────┼───────┼──┼──┤│0004│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43│├──┼────────────┼───────┼──┼──┤│0005│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46│├──┼────────────┼───────┼──┼──┤│0006│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