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字第24號自訴人甲○○被告財政部金融管理委員會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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