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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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七00二二四三五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