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施閩竣」應更正為「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