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5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15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158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96年1月25日台財訴字第09500593930號訴願決定,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經原審法院審判長以96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3月28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審法院以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予裁定駁回。
三、本院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人仍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在網路上刊登之葡萄白「露」,係電腦葡萄白「樹」之誤植。且抗告人並未在黑貓探險隊賣過任何酒類產品,若有誤信之網友來電,亦會加以解釋,至於彰化縣政府查獲之酒純係自用,況且該查獲量無法應付網路銷售,另大業大學之檢驗報告,僅係確保可喝的安心而加以檢驗,爰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等語。惟未指及原裁定以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予以裁定駁回,有何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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