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68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郭淑芬
被   告  郭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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