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6號原告 李朝貴 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參佰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本件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行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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