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簡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許晏碧甲○○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343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許晏碧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⑴丙○○係係華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28樓,下簡稱華慎公司),及未經設立登記之遠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號11樓之2,下簡稱遠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自民國91年7月間起陸續僱請許晏碧、甲○○、丁○○等人,由許晏碧擔任華慎公司之總經理,兼遠東公司之副總經理,甲○○為遠東公司之總經理,丁○○則任華慎公司桃園分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4樓之3)之經理。渠四人均明知華慎公司、遠東公司並非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交易;丙○○、甲○○、許晏碧並明知遠東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竟各基於共同犯意之連絡,自91年8月間起,或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 張美娜林麗菊 等電話行銷人員,對外以華慎公司或遠東公司名義,寄發或分送內容不實之和心光通公司、硅石生物公司、台灣全民公司之產業分析及基本資料予 曾育如 、乙○○等人。⑵又本件嗣於92年1月3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台灣全民公司文宣資料等物;暨證據部分,補充: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許晏碧、甲○○、丁○○四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乙○○到庭證述屬實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9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12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4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已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論處;另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則未修正,自應適用該法現行之規定處罰。
三、而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惟被告丙○○、許晏碧、甲○○、丁○○等四人,均非證券商,竟仍從事有價證券公司股票之買賣,而經營證券業務;復就有價證券公司股票之買賣有虛偽之行為,是核渠四人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71條及現行之同法第175條之規定論處;另被告丙○○、甲○○、 蔡晏碧 三人以未經設立登記之遠東公司名義經營證券業務,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條第2項前段處斷。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寄發內容不實之產業分析及公司基本資料,而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行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被告丙○○、許晏碧、甲○○、丁○○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之犯行;及被告丙○○、甲○○、蔡晏碧就違反公司法部分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四人利用不知情之電話行銷人員為上述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行為,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違反前揭規定買賣有價證券經營證券業務及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行為,雖長達數月,然因業務係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行為,故各僅構成一罪。惟被告多次為有價證券買賣有虛偽之行為,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四人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與現行同法第175條二罪間;及被告丙○○、甲○○、蔡晏碧三人所犯上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現行同法第175條與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前段之罪間,各有想像競合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規定處斷。
四、又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惟被告四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併表示願意接受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則同意之,而向本院為上開量刑之請求,本院審酌被告四人素行尚可,及渠等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職務分配、時間長短、交易之金額甚鉅,且就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之行為,使投資人因誤信其虛偽之陳述而從事風險極高之交易,對社會金融秩序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四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賠償投資人股票價差之損害,有賠償投資人之損害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在卷為憑,證人乙○○於審理中到庭亦表明不願追究等一切情狀,並考量被告丙○○、甲○○、許晏碧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丁○○雖於88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88年4月29日以88年度玉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88年4月29日確定,並已於90年4月28日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其亦屬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4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科刑教訓,當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故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俱予宣告緩刑,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分經被告丙○○、許晏碧、甲○○於調查站詢問時供明為其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被告四人均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則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本院所為上揭刑之宣告,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本判決即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現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94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
1第1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相關保管字號│├──┼────────┼───┼──────────┤│1│華慎公司客戶資料│1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保管字第0815│││││號│├──┼────────┼───┼──────────┤│2│華慎公司有效客戶│1冊│同上│││名單│││├──┼────────┼───┼──────────┤│3│華慎公司台灣全民│1冊│同上│││生技文宣資料│││├──┼────────┼───┼──────────┤│4│和心光通公司文宣│1冊│同上│││資料│││├──┼────────┼───┼──────────┤│5│華慎公司股票認購│1冊│同上│││空白表│││├──┼────────┼───┼──────────┤│6│硅石生物科技宣傳│1冊│同上│││資料│││├──┼────────┼───┼──────────┤│7│華慎公司客戶資料│1冊│同上│││管理│││├──┼────────┼───┼──────────┤│8│華慎公司業務薪資│1冊│同上│││表│││├──┼────────┼───┼──────────┤│9│華慎公司(成交)│1冊│同上│││客戶紀錄表│││├──┼────────┼───┼──────────┤│10│華慎公司認購股票│1冊│同上│││身分資料│││├──┼────────┼───┼──────────┤│11│華慎公司薪資簽名│1冊│同上│││簿│││├──┼────────┼───┼──────────┤│12│硅石生物公司簡介│1冊│同上│├──┼────────┼───┼──────────┤│13│華慎公司公司股東│1冊│同上│││認購確認書│││├──┼────────┼───┼──────────┤│14│華慎公司證交稅繳│1張│同上│││款書│││├──┼────────┼───┼──────────┤│15│華慎公司公司員工│1張│同上│││資料表│││├──┼────────┼───┼──────────┤│16│華慎公司公司電話│1冊│同上│││開發紀錄表│││├──┼────────┼───┼──────────┤│17│華慎公司公司名片│6張│同上│├──┼────────┼───┼──────────┤│18│台灣全民公司投資│1張│同上│││報酬表│││├──┼────────┼───┼──────────┤│19│遠東公司客戶聯繫│2冊│同上│││資料│││├──┼────────┼───┼──────────┤│20│遠東公司員工許子│1冊│同上│││芸使用資料│││├──┼────────┼───┼──────────┤│21│遠東公司總經理王│1冊│同上│││啟天使用記事本│││├──┼────────┼───┼──────────┤│22│遠東公司客戶資料│2冊│同上│││表│││├──┼────────┼───┼──────────┤│23│硅石生物公司基本│1冊│同上│││資料與投資分析│││├──┼────────┼───┼──────────┤│24│和心光通公司基本│1冊│同上│││資料與投資分析│││├──┼────────┼───┼──────────┤│25│台灣全民公司投資│1冊│同上│││計劃書│││├──┼────────┼───┼──────────┤│26│台灣全民公司損益│3頁│同上│││表│││├──┼────────┼───┼──────────┤│27│記載客戶購買股票│3張│同上│││匯款帳號之紙片│││├──┼────────┼───┼──────────┤│28│遠東投資公司員工│1頁│同上│││電話資料│││├──┼────────┼───┼──────────┤│29│明碁集團投資策略│1冊│同上│││、和心光電產業之│││││參考資料│││├──┼────────┼───┼──────────┤│30│遠東公司販賣台灣│1冊│同上│││全民公司股票宣傳│││││資料│││├──┼────────┼───┼──────────┤│31│台灣全民公司簡介│1冊│同上│││資料│││├──┼────────┼───┼──────────┤│32│遠東公司員工名片│2張│同上│├──┼────────┼───┼──────────┤│33│遠東公司販賣和心│1冊│同上│││光通及台灣全民公│││││司推銷資料│││├──┼────────┼───┼──────────┤│34│遠東公司客戶購買│1冊│同上│││未上市股票資料│││├──┼────────┼───┼──────────┤│35│遠東及華慎公司員│1頁│同上│││工銷售股票獎勵公│││││告│││├──┼────────┼───┼──────────┤│36│遠東及華慎公司客│1冊│同上│││戶購買股票證交稅│││││繳款書│││├──┼────────┼───┼──────────┤│37│遠東公司銷售台灣│3張│同上│││全民生技股票獎勵│││││資料│││├──┼────────┼───┼──────────┤│38│華慎公司員工薪資│1冊│同上│││表│││└──┴────────┴───┴──────────┘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相關保管字號│├──┼────────┼───┼──────────┤│1│華慎公司之公司執│1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照││署92年度保管字第0815│││││號│├──┼────────┼───┼──────────┤│2│華慎公司之營利事│3張│同上│││業登記證影本│││├──┼────────┼───┼──────────┤│3│戶名丙○○之花旗│1份│同上│││銀0000000000號帳│││││戶之綜合月結單│││├──┼────────┼───┼──────────┤│4│戶名 劉緯欣 之第一│1份│同上│││商業銀行南京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影本│││├──┼────────┼───┼──────────┤│5│戶名 張欣華 之板信│1份│同上│││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6│戶名 邱秋美 之安泰│1份│同上│││商業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分行00000000│││││448號帳戶之客戶│││││存提紀錄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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