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號聲請人甲○○
乙○○丙○○聲請人與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