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珮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珮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5日止累計10,995元正未給付,其中10,570元為消費款;42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0,240元

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2%

2

330元

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