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薛凱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13,9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薛凱云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9萬元,約定自112年6月12日起至117年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0月4日止累計509,88
8元未給付,其中499,127元為本金、10,66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薛凱云於112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2萬元,約定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17年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0月4日止累計104,019元未給付,其中100,614元為本金、3,40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99,127元
薛凱云
自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2
100,614元
薛凱云
自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