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8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844號
原   告  楊尚軒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被   告  李彗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懿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李彗繪 為未成年人,明知金融帳戶係屬
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提供予他人可能遭受詐騙集團利用
作為詐財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詐欺之不確定故
意,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下稱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使用。該詐騙集團於民國106年6月4日19時4分許,先由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威尼斯影城工作人員及郵局人
員名義,撥打電話予原告楊尚軒,詢問原告楊尚軒是否欲加
入威尼斯影城VIP會員,迨原告楊尚軒拒絕後,復向原告楊
尚軒謊稱其如要取消此筆交易,需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並將
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云云,致使原告楊尚軒不疑有他,陷於錯
誤,旋即利用自動櫃員機領出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後,再前
往臺中市某處之彰化銀行,利用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30,000
元至被告李彗繪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嗣原告楊尚軒察
覺受騙,乃報警處理。原告因被告李彗繪之不法侵害,而受
有30,000元之損害,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被告李懿
亭為被告李彗繪之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
規定,分別與被告李彗繪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30,000元。
二、被告則以: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騙而現金存款30,000元至被告上
開土地銀行帳戶,被告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
認,且被告因上開幫助詐欺行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少護
字第1051號宣示筆錄判處「李彗繪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
活輔導。」確定在案等情,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
閱屬實,是被告李彗繪之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行為
,應堪認定,其上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30,000
元之財產損害,其行為與原告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李彗繪對其有上開侵權行為,致其受
有30,000元之損害,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洵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
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
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彗繪對詐欺集團
向原告詐欺取財資以利便,為幫助人,依上開說明,對原告
自應與實施本件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被告李彗繪為未成年人,被告李懿亭為其法定代理人,揆
諸民法第187條第1項,自應與被告李彗繪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至被告抗辯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
為拒絕清償之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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