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844號
原 告 楊尚軒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被 告 李彗 繪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懿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李彗繪 為未成年人,明知金融帳戶係屬
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提供予他人可能遭受詐騙集團利用
作為詐財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詐欺之不確定故
意,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下稱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使用。該詐騙集團於民國106年6月4日19時4分許,先由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威尼斯影城工作人員及郵局人
員名義,撥打電話予原告楊尚軒,詢問原告楊尚軒是否欲加
入威尼斯影城VIP會員,迨原告楊尚軒拒絕後,復向原告楊
尚軒謊稱其如要取消此筆交易,需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並將
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云云,致使原告楊尚軒不疑有他,陷於錯
誤,旋即利用自動櫃員機領出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後,再前
往臺中市某處之彰化銀行,利用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30,000
元至被告李彗繪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嗣原告楊尚軒察
覺受騙,乃報警處理。原告因被告李彗繪之不法侵害,而受
有30,000元之損害,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被告李懿
亭為被告李彗繪之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
規定,分別與被告李彗繪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30,000元。
二、被告則以: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騙而現金存款30,000元至被告上
開土地銀行帳戶,被告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
認,且被告因上開幫助詐欺行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少護
字第1051號宣示筆錄判處「李彗繪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
活輔導。」確定在案等情,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
閱屬實,是被告李彗繪之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行為
,應堪認定,其上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30,000
元之財產損害,其行為與原告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李彗繪對其有上開侵權行為,致其受
有30,000元之損害,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洵屬有據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
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
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彗繪對詐欺集團
向原告詐欺取財資以利便,為幫助人,依上開說明,對原告
自應與實施本件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被告李彗繪為未成年人,被告李懿亭為其法定代理人,揆
諸民法第187條第1項,自應與被告李彗繪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至被告抗辯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
為拒絕清償之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