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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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
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含MDMA成份之綠色錠劑半顆、棕色錠劑壹顆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94年1月21日凌晨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復興路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綠色錠劑半顆、含有MDMA成份之棕色錠劑1顆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因該案業經聲請人於94年3月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85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之綠色錠劑半顆、含有MDMA成份之棕色錠劑1顆半,屬於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3月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85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綠色錠劑半顆、棕色錠劑1顆半,經聲請人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其中綠色錠劑半顆,確含MDMA成份,棕色錠劑1顆半,亦含MDMA成份,此有該院報告編號9404-10號、9404-號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足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蘇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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