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告 楊茗宇
劉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湘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楊茗宇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經扣抵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原告劉汶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