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359號聲請人 劉祈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劉宗憲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劉宗憲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劉玟 㚬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四、請求事項及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劉宗憲之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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