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蓮禧 相對人 李隆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隆晉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23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且於109年1月13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聲請人依相對人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所填之國外地址「20911DeloraineDr.Walnut,CA00000USA」對相對人郵寄該存證信函,前開地址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封面及回執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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