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告友豪企業社即 楊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