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6號原告 洪漢卿 被告 劉家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441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 李建德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