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6號聲請人 林靜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竣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未補正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通知命於通知函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及更正聲請金額為已到期之部分,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費及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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