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嘉倫於民國105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1
2年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21日止累計353,695元未給付,其中342,418元為本金;9,98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嘉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2日止累計31,645元未給付,其中24,691元為消費款;1,254元為循環利息;5,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9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嘉倫│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5%計│││342,418元││12月22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何嘉倫│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4,691元││12月13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