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彩櫻
丁紫涵 陳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彩櫻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
債務人丁紫涵、 陳睿淵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04,072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彩櫻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187,78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丁紫涵、陳睿淵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紫涵、陳│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87,783元│彩櫻、陳睿│月1日起││││││淵││││└──┴─────┴─────┴──────┴──────┴───────┘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紫涵、陳│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783元│彩櫻、陳睿│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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