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彭炳煌
相 對 人  彭秀娟
相 對 人  彭阿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炳煌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20規定繳納裁判費或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
聲請,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
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或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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