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達峰藥品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因本件被告達峰藥品有限公司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發現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撤銷前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