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宏金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宏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宏金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3
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35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