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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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張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違反替│有期徒刑參│99年12月2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6月│││代役實│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7日判決、│││施條例│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簡字第│100年7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11│4410號│18日確定││││折算壹日││80號│││├─┼───┼─────┼─────┼─────┼─────┼─────┤│2│業務侵│有期徒刑陸│99年12月3│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1月│││占│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30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1年1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20│3671號│6日確定││││折算壹日││87號│││├─┴───┴─────┴─────┴─────┴─────┴─────┤│備註:││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00年9月15日至100年12月14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