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 賴昭鳳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陳卓薰 訴訟代理人 陳林瑭
蔡將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具狀追加請求標的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65,648元(計算式:追加屏東縣○○鄉○○段13之1至13之13等13筆土地面積共計為49008.2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50元=26,954,560元,加計原起訴之9,911,088元,合計為36,865,648元),追加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456元,扣除原繳納99,208元,尚應補繳23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其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