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3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68,5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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