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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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 林長融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長融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已辯論終結,已無串證、逃亡之虞。又被告曾有固定工作,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被告願具以2萬元或限制住居、定時報到代替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林長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嫌疑重大,且有多次加重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尚有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
三、經查:被告林長融坦承本案加重詐欺犯行,已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4年2月。雖其已無串證之虞,惟其參與詐騙集團車手工作,有多次詐欺犯行,又犯本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防止其再犯,以防衛社會安全,有繼續上述預防性羈押之必要,是其上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唐明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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