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孟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孟真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謝孟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9年8月16日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裁定自99年9月21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復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自100年6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又以102年6月17日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許可就聲請人所有經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0月6日北院木99司執荒字第29958號執行命令扣押之薪資債權為追加分配,再以103年9月25日
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認普通債權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尚未達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之金額,應不予免責確定;嗣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等規定為免責之聲請,經本院以104年1月12日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104年1月12日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存卷可查,堪信為真。聲請人既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