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8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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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3870號

原告 張志昂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周綠葉

被告 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建物之雅房1間(3號房)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3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各以新臺幣444,000元、新臺幣70,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

合    計      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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