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31號
聲請人 王又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育賢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316號偵查卷宗,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二、另查偵查卷宗記載被告「 廖郁賢 」,然本件民事起訴狀卻記載被告姓名為「廖育賢」,應更正之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