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31號

聲請人 王又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育賢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316號偵查卷宗,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二、另查偵查卷宗記載被告「 廖郁賢 」,然本件民事起訴狀卻記載被告姓名為「廖育賢」,應更正之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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