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恩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之債權人代理人蓋章之印文不同。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聲請狀及委任狀(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代理人之簽名或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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