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告 廖文鐘
黃振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伊羚